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377,2023021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377 號
聲 請 人 林偉智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108 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 8 條及第 23 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及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亦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1項前段、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及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