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377號聲請人林偉智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08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8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及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亦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2月15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112年2 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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