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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383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760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係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690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2月15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112年2 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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