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384,202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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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384 號
聲 請 人 文小淋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1、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3121號(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928 號與第 929 號(下稱系爭判決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646 號(下稱系爭判決三)、第 1008 號(下稱系爭判決四)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2 項(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 8 條人身自由權、第 23 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保障財產權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48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五)引用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3772 號刑事判決意旨,認聲請人販賣毒品交易所得應依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前段及第 3 項規定沒入,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8 年度上訴字第614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8 年度上訴字第 614 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施行日起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 2 項、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四、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定之,合先敘明。

查聲請人依法尚得就系爭判決二、四及五提起上訴,卻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且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三提起上訴,惟其嗣後撤回上訴,是系爭判決二至五均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判決,且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前揭大審法所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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