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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385號聲請人薛家榤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6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系爭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958號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就聲請人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撤銷發回(發回部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另作成103年度上更(一)字第26號刑事判決)、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就駁回部分,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更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其嗣後撤回上訴,是此部分核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聲請人不得據以就系爭規定一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核聲請意旨其餘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前揭大審法所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2月15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112年2 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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