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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391號聲請人彭雲明上列聲請人為竊盜案件請求刑事補償,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11年度台覆字第23號覆審決定書,適用刑事補償法第35條(下稱系爭規定)之規定,認依系爭規定,初審決定機關傳喚補償請求人到場陳述意見,並不以合議庭行之為必要。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二、按憲法訴訟法第3章第3節所定之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於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時,審查庭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三、核聲請意旨所陳,難認本件聲請究有何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2月16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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