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43 號
聲 請 人 林正雄
上列聲請人為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聲字第 2154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刑法第 51 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 26 年 4 月,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審查等語。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又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經查,本件聲請人收受系爭裁定後,原得依法提起抗告,惟聲請人逾法定 5 日之抗告期間,始向監所長官提出抗告狀,不得視為抗告期間之合法抗告,核屬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故系爭裁定非屬大審法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