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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466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曾佩琦律師上列聲請人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31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157號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87號刑事判決,適用戶籍法第41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查聲請人前就上開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撤銷並自為判決,聲請人仍不服,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亦定有明文。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確定終局判決未直接適用系爭規定外,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所執僅係以其主觀見解指摘法院適用法規有所不當,客觀上難謂已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本件聲請意旨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致侵害其憲法上權利,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3月1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112年3 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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