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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467 號
聲 請 人 沈安倫
上列聲請人為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認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有違憲疑義,並就監獄人員執行職務違反監獄行刑法等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
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5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書所載,並未具體敘明何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適用何法規範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情事,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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