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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468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為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599 號裁定,聲請憲
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59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適用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15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有違憲疑義,係屬無效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認系爭裁定牴觸憲法係屬無效,核屬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是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不合,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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