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470,2023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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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470號聲請人陳文德陳金德上列聲請人為土地徵收聲請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意旨略謂:上列聲請人因土地徵收聲請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217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亦定有明文。三、核聲請意旨所陳,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系爭規定違憲,尚難謂已客觀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本件聲請意旨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致侵害其憲法上權利,核均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3月1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112年3 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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