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480,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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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480 號
聲 請 人 林紹閔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強制戒
治,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毒聲字第521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第 20 條、第 24 條規定、毒品戒治之評估程序及評估手冊等,有違反公平正義原則及不溯及既往原則,並侵害受戒治人之聽審權等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15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聲請人雖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惟聲請人未敘述抗告理由,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1年度毒抗字第 1096 號刑事裁定,以抗告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是本件聲請核屬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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