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483,2023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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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483號聲請人潘俊銘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0條、第24條規定、評估程序及評估手冊等,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二、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明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未據裁判而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3月1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11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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