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484,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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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484 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3015 號刑事判決及其歷審裁判所解釋、適用之「經驗法則」規定(下稱系爭經驗法則),有牴觸憲法第 16 條及第 22 條規定,侵害人民之訴訟權、人格權及人性尊嚴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1 年度侵上訴字第13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前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後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次查,系爭經驗法則並非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所稱之法規範,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至核聲請意旨其餘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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