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485,20230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485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為與總統府等間請願事件,不服憲法法庭 111 年審
裁字第 1515 號裁定,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1515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其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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