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490,20230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490 號
聲 請 人 李瑞芳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其與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間僅訂有美元外幣定存契約,並無承作 PCI 帳戶商品投資交易,相關契約及申購書係遭人偽造,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8 年度上易字第 169 號及 101 年度上字第 118 號民事判決未予詳查,有違反憲法之疑義,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208 號裁定無視於上開判決之錯誤,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

又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11 年度他字第 3479 號及第 4889 號等案業經簽結,然未詳查相關證據,亦有違反憲法之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關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8 年度上易字第 169 號及101 年度上字第 118 號民事判決:

(一)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15條第 2 項第 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8 年度上易字第 169 號及 101年度上字第 118 號民事判決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是依前揭規定,自不得以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11 年度他字第 3479 號及第4889 號之簽結函: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如非持確定終局裁判聲請,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2項第 7 款亦有明文。

(二)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11 年度他字第 3479 號及第 4889號等案之簽結函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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