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490號聲請人李瑞芳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其與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間僅訂有美元外幣定存契約,並無承作PCI帳戶商品投資交易,相關契約及申購書係遭人偽造,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69號及101年度上字第118號民事判決未予詳查,有違反憲法之疑義,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208號裁定無視於上開判決之錯誤,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又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3479號及第4889號等案業經簽結,然未詳查相關證據,亦有違反憲法之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關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69號及101年度上字第118號民事判決: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69號及101年度上字第118號民事判決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是依前揭規定,自不得以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3479號及第4889號之簽結函: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非持確定終局裁判聲請,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亦有明文。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3479號及第4889號等案之簽結函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3月2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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