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499,20230302,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499號聲請人宋慶輝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17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13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第23條及罪刑相當原則等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又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序,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次查,憲訴法係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修正施行,系爭判決二及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均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是本件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定之。末查,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3月2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吳芝嘉中 華 民 國112年3月2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