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5,2023010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5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為與監察院間陳情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369 號裁定,拒絕聲請人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牴觸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4項,並違背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意旨,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369 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