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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5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為與監察院間陳情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369號裁定,拒絕聲請人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並違背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意旨,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369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1月5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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