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516,202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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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516號聲請人A01訴訟代理人凃裕斗律師上列聲請人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人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862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對於聲請人就最後事實審法院於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侵上訴字第208號刑事判決所提起之合法上訴,竟就有利於聲請人之證據及上訴理由刻意忽略,以所指摘之事項「均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或「重為事實上之爭執」為由而於程序上駁回,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復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3月8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11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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