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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517號聲請人黃經龍上列聲請人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上字第128號刑事判決。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未表明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3月8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11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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