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522,202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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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522 號
聲 請 人 楊顯智等 6 人(姓名及住居所詳如附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231 號刑事判決自行變更先前最高法院裁判對於色情光碟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法律見解,違反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 2 第1項規定之歧異提案義務,就見解歧異未提案至大法庭行言詞辯論以解決法律爭議,而為不利於聲請人之裁判,有牴觸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及公平審判原則要求,侵害聲請人應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及聽審權;

前開判決於著作權法未明文規定「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仍可取得著作權」情況下,自創見解認色情影片如具原創性即應受著作權法之保障,並以此為聲請人販賣色情光碟片違反著作權法之有罪諭知,有悖司法、立法之權力分立原則,並違反憲法罪刑法定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而與憲法第 8 條及第 15 條保障人身自由、生命權及財產權之意旨有所牴觸;

所適用之著作權法第 9 條第 1 項(下稱系爭規定)未規定「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與體系正義及憲法第 7 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不符。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06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8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前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後確定,是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應以前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至就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則以前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前開最高法院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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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聲請人姓名│
├──┼─────┤
│1   │楊顯智    │
├──┼─────┤
│2   │潘紀豪    │
├──┼─────┤
│3   │賴騏鴻    │
├──┼─────┤
│4   │洪偉儒    │
├──┼─────┤
│5   │楊修武    │
├──┼─────┤
│6   │許百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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