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527,20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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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527 號
聲 請 人 蕭朝吉
上列聲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第 20 條、第24條規定、評估程序及評估手冊等,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敘明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確定終局裁判,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要件不合。

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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