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527,20230309,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527號聲請人蕭朝吉上列聲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0條、第24條規定、評估程序及評估手冊等,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並未敘明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確定終局裁判,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3月9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2年3月9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