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535,2023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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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535號聲請人邱武泓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919號(下稱系爭判決一)及105年度上更(一)字第84號(下稱系爭判決二)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權、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及第90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經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第2601號刑事判決撤銷附表編號一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惟附表其餘編號二至十五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則因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在案,是前開未經撤銷部分應以上開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又上開經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撤銷之部分,嗣經系爭判決二判處有期徒刑10年,惟聲請人依法得提起上訴卻未提起,核未盡審級救濟程序,非屬上開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至聲請人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違憲之虞,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或侵害憲法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人身自由權等,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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