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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543 號
聲 請 人 許文濱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6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 條、第 8 條、第15條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2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於收受系爭判決後,並未提起上訴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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