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548號聲請人彭宥明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合併管轄聲請解釋憲法案件,聲請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本件聲請人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25號裁定,有違反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之疑義,爰聲請憲法審查。二、按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25號裁定聲明不服,爰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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