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553 號
聲 請 人 涂相龍
上列聲請人因撤銷假釋案件,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係據 111 年度執更崇字第 1285 號文書提出本件聲請,惟上開文書非屬法院裁判,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憲法審查。
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