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554,202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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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554 號
聲 請 人 鄧為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據 111 年度戒字第 55 號文書,主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第 20 條、第 24 條、刑法第 1 章第1條規定、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聲請人誤植為勒戒評估手冊)及司法院釋字第 376 號解釋,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憲法。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 6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據以為本件憲法審查聲請之上開文書,非屬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不得對之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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