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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558 號
聲 請 人 賴玉成
上列聲請人因退休金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退休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年上字第 78 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及第 9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其聲請意旨略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聲請人稱年改法律)於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後,未就二者不平等條文部分再為修正,未走完法律制定程序上之正當程序,造成軍人退休金高於公教人員3 分之 1 而違憲,司法院釋字第 782 號及 783 號解釋卻未就年改法律之程序而為審查,又司法院釋字第 781 號解釋引用不實資訊作成解釋,是上開解釋均存有諸多疏漏與謬誤。
然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仍引用具上述違誤之上開解釋作為裁判理由,且未行言詞辯論,亦未要求本件原因案件之相對人答辯,逕行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該判決明顯輕率謬誤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 6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之情形、其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及聲請判決之理由;
聲請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60 條第 1 項第5款、第 6 款、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查聲請書中未見就系爭規定之違憲情形、所涉憲法權利及聲請判決理由之記載,與上開規定所定聲請要件不合。
至本件就系爭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其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見解而為爭執,尚難謂聲請人已具體敘明該判決所持之何見解,究有何侵害其憲法上權利而牴觸憲法之處。
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另本件聲請書雖於聲請人姓名欄記載聲請人兼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附表所示 106 人之被選定當事人,惟聲請書僅見聲請人之簽章,未見有共同聲請人名冊,亦未有共同聲請人選定聲請人為全體聲請憲法審查之意旨及其等之簽名或蓋章,且原因案件審理程序選定當事人之效力,尚難當然、直接延續至聲請憲法審查之程序,是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附表所示之人,除聲請人外,其餘均尚難認係本件聲請之共同聲請人,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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