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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561號聲請人蕭惠華上列聲請人為聲請再審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907號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907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未經言詞辯論且未通知再審原告即改分為非訟事件,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及第16條程序基本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按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後段定有明文。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3月8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楊靜芳中 華 民 國11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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