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562 號
聲 請 人 周博裕
上列聲請人就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1 年審裁字第 733 號裁
定聲明不服,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2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陳稱首開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1 年審裁字第 733 號裁定,請予以廢棄續審等語,係就該不受理裁定聲明不服,聲請於法不合,且情形不得補正,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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