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563,202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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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563號聲請人 張志豪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418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按聲請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6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即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起算;聲請逾越法定期限,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查依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6款規定,臺東縣在途期間8日,本件聲請人卻遲至112年1月17日始由憲法法庭收狀,已逾越6個月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得補正,應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3月8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11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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