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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589 號
聲 請 人 李雨樺
聲請人因煙毒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煙毒案件,認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覆字第 266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等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又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15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本件聲請得否受理,應依大審法之規定定之。
次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大審法規定不符,應不受理。
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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