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589,2023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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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589號聲請人李雨樺聲請人因煙毒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人因煙毒案件,認最高法院85年度台覆字第266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又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本件聲請得否受理,應依大審法之規定定之。次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大審法規定不符,應不受理。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3月10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吳芝嘉中 華 民 國11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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