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592號聲請人林宏吉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0條、第24條規定、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等,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並未據裁判予以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符,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3月10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吳芝嘉中 華 民 國11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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