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60號聲請人黃志峯上列聲請人為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重訴字第3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之審判程序有違憲疑義,認其受辯護人有效協助的權利遭法官限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三、又前開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惟查,聲請人已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並於法院審理中,故系爭判決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未合,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1月4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11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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