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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603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聲請憲
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裁字第 401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侵害其受憲法第 16 條所保障之訴訟權等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9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所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定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聲請人依法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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