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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613 號
聲 請 人 施啟明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306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8 條人身自由、第 23 條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等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15 條第2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8 年度上訴字第1874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就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刑部分,經系爭判決撤銷改判。
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復查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系爭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審酌之。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8 條人身自由、第 23 條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等之疑義,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明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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