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625號聲請人吳宥霆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北市勞就字第11100001311號函(下稱系爭函)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書中未具體指明有何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性別工作平等法何一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又聲請人所據以聲請之系爭函並非法規範,自不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3月17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劉育君中 華 民 國11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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