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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629號聲請人劉志明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504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3月20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劉育君中 華 民 國11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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