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630,202303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630 號
聲 請 人 鄭諺鍠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329 號裁定,聲請
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先前聲請合法,憲法法庭 111年憲裁字第 329 號裁定以程序駁回,難以接受。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係對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329 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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