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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646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 844 號裁
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係主張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844 號裁定違誤援用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90 條第 1 項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1項第 2 款等規定,有違憲疑義,核屬對之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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