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65,2023010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65 號
聲 請 人 陳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83 年度上訴
字第 5185 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 1 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聲請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6 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即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起算;

聲請逾越法定期限,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前段及第15條第 2 項第 4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 2 條第 6 款規定,屏東縣在途期間 8 日,本件聲請人卻遲至 111 年 12 月7 日始由憲法法庭收狀,已逾越 6 個月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