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652,20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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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652 號
聲 請 人 張富雄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竹東原簡字第 35 號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於偵查過程檢警取證手段有脅迫利誘等疑慮,於刑事訴訟法上證據力恐有瑕疵,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大法官釋憲,並廢棄系爭判決發回重審等語。

核屬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合先敘明。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即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

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 1 項、第 92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5款及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且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依法得提起上訴而未提起,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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