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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657號聲請人劉尊賢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5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第23條及罪刑相當原則等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又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三、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606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中高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四、查,憲訴法係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修正施行,系爭判決及確定終局判決均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於聲請人,故本件聲請得否受理,應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定之。次查,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之系爭規定一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末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二。是本件聲請與上開大審法規定之要件均有未合,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3月23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吳芝嘉中 華 民 國11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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