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658,20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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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658 號
聲 請 人 鄭銘棋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4975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103 年度台上字第 723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 條、第 8 條、第 15 條、第 23 條及罪刑相當原則等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關於系爭判決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之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又,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2項第 7 款本文定有明文。

查經電詢最高法院,該院表示並無系爭判決一之裁判,此有中華民國 112 年 2 月 14 日憲法法庭電話紀錄可稽,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三、關於系爭判決二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又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15 條第2項第 7 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 101 年度上訴字 1841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序,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上開臺中高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次查,憲訴法係於 111 年 1 月 4 日修正施行,系爭判決二及確定終局判決均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是本件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定之。

末查,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四、綜上,本件聲請經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均有未合,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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