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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666號聲請人康肇中上列聲請人因教育事務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按人民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其仍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核本件聲請意旨,應係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111年審裁字第1041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3月31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11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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