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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68 號
聲 請 人 蔡鴻文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3043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0 年度上訴字第 1125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次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不得以之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
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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